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
- 原告
- 蔡如惠
- 訴訟代理人
- 許仲盛律師
- 被告
- 儒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澤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2,632 元(含工資62,622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並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10,134元,本應合併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原告請求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000 元之1/ 2即500 元,是本件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80 元(2,980 元-500 元=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