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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

原告
蔡如惠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告
儒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澤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2,632 元(含工資62,622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並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10,134元,本應合併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原告請求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000 元之1/ 2即500 元,是本件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80 元(2,980 元-500 元=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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