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77號原 告 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曉 送達代收人 鄭翊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駿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