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811號原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兆航太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