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李廷樹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