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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1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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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銘坤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双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1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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