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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張立亭

  • 原告
    林信昭即宣吉企業社
  • 被告
    鄭治任即豐佑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65號原   告 林信昭即宣吉企業社 被   告 鄭治任即豐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 月2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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