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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65號

原告
林信昭即宣吉企業社
被告
鄭治任即豐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 月2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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