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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簡字第9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訴訟代理人
張世賢
訴訟代理人
馬玉玲
被告
大盈數位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卿
訴訟代理人
孔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簡字第92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下午 5時 3分在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開辯論後當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莊承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叄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 年2 月間起以上友鋼業有限公司名義與原告進購貨物,交易往來約8 個月之久,期間被告屢變更登記更換法人代表及公司名稱,而被告自106 年10月至11月間累計積欠貨款新臺幣392,157 元,至今未予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被告簽收之銷貨單據、未付款明細及單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則本院經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准其所請。又因本件被告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參照)。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參照)。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楊馥華

書記官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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