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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葉育宏

  • 當事人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器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04號原   告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20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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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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