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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65號

原告
林信昭即宣吉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治任即豐佑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列出本件被告違反之契約條文及請求違約金所依據之契約條文。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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