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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蔡宜靜

  • 被告
    李廷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廷樹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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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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