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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5號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四兩千金活蝦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怡萍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湘羚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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