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8號聲 請 人 蔡駿瑋 相 對 人 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聲請人提起反訴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度橋簡字第346 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反訴部分而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門診收據等件為證,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