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1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頂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銘坤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双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1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