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4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78號
- 原告
- 張賜德
- 被告
- 豪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富即黃建德
許勝喜
尤秀花
許麗櫻
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