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
- 原告
- 張庭裕即興裕發水電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逸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370,8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原告僅繳納1,770 元,尚欠2,3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