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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

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

原告
張庭裕即興裕發水電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逸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370,8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原告僅繳納1,770 元,尚欠2,3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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