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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呂明龍

  • 當事人
    張庭裕即興裕發水電工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原   告 張庭裕即興裕發水電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逸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370,8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原告僅繳納1,770 元,尚欠2,3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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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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