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58號原 告 張庭裕即興裕發水電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逸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並於108 年9 月26日陳報追加後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8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1,770 元,尚欠1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