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亞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松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