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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0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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