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00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00號
- 原 告
-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菊
-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
-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 同)5,2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500
-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