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02號原 告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米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