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2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林彩雲
- 原告
- 林均澤
- 原告
- 陳韻文
- 原告
- 孫嘉陽
- 原告
- 李信宏
- 被告
-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6 人主張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林彩雲新臺幣(下同)43,000元、林均澤103,600 元、陳韻文58,000元、孫嘉陽110,000 元及李信宏89,8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4,466 元(計算式:43,000+ 103,600+58,000+ 110,000+89,866=404,4 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205 元,是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