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95號原 告 郭陳耶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橋救字第1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