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27號原 告 京順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司明娟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00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