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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陳奕帆
  •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 原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55號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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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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