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55號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