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77號原 告 永宏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閔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1 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102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為原告所有,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查封程序。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在案,而原告陳報系爭動產之價值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查封編號4 之動產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向訴外人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購得含CNC 龍門加工機、龍門五面加工機及如附表查封編號4 等3 筆動產之總額6,897,000 元,扣除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7日向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購得上開CNC 龍門加工機及龍門五面加工機等2 筆動產之總額5,078,000 元後,應為1,819,000 元【計算式:6,897,000 -5,078,000 =1,819,000 】),有買賣契約書4 份、收款領據4 紙等件在卷可佐,總金額合計為6,019,000 元。準此,系爭動產之總價值明顯低於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依上開說明,自得以系爭動產之總值即6,019,000 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程淑萍 附表: ┌──┬──────┬───────┬─────┬──────┐ │查封│ 物品名稱 │型號 │數量 │標的價額(新│ │編號│ │ │ │臺幣) │ ├──┼──────┼───────┼─────┼──────┤ │ 1 │Wellcam 氣油│GT-24HL │2 式(含桌│100,000 元 │ ├──┤壓鑽孔機 ├───────┤檯1 部) │ │ │ 2 │ │HT-36V │ │ │ ├──┼──────┼───────┼─────┼──────┤ │ 3 │DYNA德納空氣│DS100-22 │1 式 │100,000 元 │ │ │壓縮機 │ │ │ │ ├──┼──────┼───────┼─────┼──────┤ │ 4 │永進立式綜合│NXV1020A0961 │1 台 │1,819,000 元│ │ │加工機 │ │ │ │ ├──┼──────┼───────┼─────┼──────┤ │ 5 │艾格瑪五面加│BDN-000000000 │1 部 │3,000,000 元│ │ │工機 │ │ │ │ ├──┼──────┼───────┼─────┼──────┤ │ 6 │永進立式銑床│XV1020A0286 │1 部 │500,000 元 │ ├──┼──────┼───────┼─────┼──────┤ │ 7 │永進立式銑床│NSV1020A0223 │1 部 │500,000 元 │ ├──┴──────┴───────┴─────┴──────┤ │ 合計新臺幣6,01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