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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1號

原告
富益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祥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388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77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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