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19號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琪琰即育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