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55號原 告 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坤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