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上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明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君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