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23號原 告 張簡永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竹寮山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