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33號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