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
- 反訴原告
- 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
- 反訴被告
- 廖伊婷
- 訴訟代理人
-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5元本息(本院卷第46頁反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