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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育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以107 年度橋補字第63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4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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