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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張琬如

  • 被告
    張恩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恩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9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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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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