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方佳蓮

108年度橋簡字第934
號原
告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被   告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日以108 年度橋補字第630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9,96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年度橋補字第630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