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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張立亭

  • 當事人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92號原   告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建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苑雙星NO .1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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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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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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