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63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63號
- 原 告
- 邁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錦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運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