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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20號

原告
勝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騰葳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場施工照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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