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方佳蓮
- 當事人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27號原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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