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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方佳蓮

  • 當事人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27號原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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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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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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