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75號
- 原告
- 蘇雨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