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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方佳蓮

  • 原告
    熊尚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78號原   告 熊尚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睦行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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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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