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78號
- 原告
- 熊尚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睦行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