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
- 原告
- 順發生活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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