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反訴 原告 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 反訴 被告 廖伊婷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5元本息(本院卷第46頁反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