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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

反訴原告
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
反訴被告
廖伊婷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5元本息(本院卷第46頁反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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