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何怡忞、柯永祥
- 原告旭大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聲 請 人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怡忞 人 聲 請 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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