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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聲請人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何怡忞
聲請人
聲請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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