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何怡忞
- 聲請人
- 人
- 聲請人
-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永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