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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怡忞、柯永祥

  • 原告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聲 請 人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怡忞 人 聲 請 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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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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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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