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凃志佶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沈奕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16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沈奕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9,6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為請求被告應給付49,801元(本院卷第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14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華夏路762 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於上開地點迴車,致訴外人鍾秀霞見狀閃煞而擦撞永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公司)所有,由訴外人陳靜儀所駕駛,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毀損(下稱系爭事故),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 99,603 元( 其中工資7,724元、塗裝費用23,017元、零件費用68,862元) ,現業已由原告賠付上開費用完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之規定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8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因被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之過失,而遭訴外人鍾秀霞駕駛車輛自後方碰撞毀損,其業已賠付上開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德冠賓士北高雄服務廠估價單、統一發票、系爭車輛毀損情形照片、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為證( 見本院卷第6至1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系爭事故發生資料,有該大隊108年6月19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0871341700號函檢附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8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22至32頁),核屬相符。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 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車自應知悉並注意遵守上開交通安全規範,而依當時天候雖雨,惟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濕潤但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令其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未依規定,貿然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離,致訴外人鍾秀霞見狀閃避而追撞系爭車輛,堪認被告對系爭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且其過失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系爭車輛之所有人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96條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準此,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經查,本件原告既依保險契約逕賠付修復系爭車輛之款項,且永鑫公司對於被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惟修復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計算。而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99,603元(其中工資7,724元、塗裝費用23,017元、零件費用68,862元),而系爭車輛修理時,既係以新零件 更換損壞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依上開說明,自應將零件部分予以折舊計算。再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 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係於105年4月出廠,有原告提出之行照影本可佐(見本院卷第14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6月15日,已使用1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5,472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 +1)即68,862÷(5+1)≒11,4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 用年數)即(68,862-11,477)×1/5×(1+2/12)≒13,39 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 取得成本-折舊額)即68,862-13,390=55,472】,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7,724元及塗裝費用23,017元後,原告得 請求被告賠償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為86,213元(計算式:55,472元+7,724元+23,017元=86,213元)。 (四)末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 4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86,213元,雖如前述。惟原告已自共同侵權行為人即訴外人鍾秀霞之保險公司獲賠其原所請求金額之半數即49,802元之修車費用(計算式:99,603元÷2=49,802元,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亦據其自承屬實(見本院卷第43頁)。則依前 揭規定,連帶債務人清償部分,被告自應同免責任。從而,本件原告尚未受完全填補之損害,應為36,411元(計算 式:86,213元-49,802元=36,411元),原告自僅得於此 金額範圍內向被告請求。逾此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再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之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自同年6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本件遲延利息應自翌日即108年7月1日起算。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36,411元,及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4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然因其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本件裁判費僅起訴應繳最低費用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爰斟酌上情,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