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燦即雄允車體美容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志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小字第1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至上訴人另於上訴聲明第三項記載「被上訴人車上之前擋風玻璃(之前已由上訴人花費18,000元)上訴人請求歸還」,請於5 日內一併具狀陳明係於上訴程序提起反訴或僅為抵銷抗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