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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原告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榮
訴訟代理人
蘇順義
被告
陳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被告未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48,405元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南投縣○○鄉○○村○○街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南投縣上開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而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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