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原 告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榮 訴訟代理人 蘇順義 被 告 陳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被告未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48,405元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南投縣○○鄉○○村○○街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南投縣上開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而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