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 原告
-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榮
- 訴訟代理人
- 蘇順義
- 被告
- 陳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被告未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48,405元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南投縣○○鄉○○村○○街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南投縣上開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而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