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被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以107 年度橋補字第63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4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