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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1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恩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9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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