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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葉育宏
  •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謝文額

  • 原告
    荷田包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其祥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16號原   告 荷田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其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貨款新臺幣205,331 元。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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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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